王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
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于2006年9月8日由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鉴定,王某非法持有的两枝双管猎枪均能够发射且具有杀伤力,受害人郝某的伤为重伤。李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故意伤害案中系从犯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