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谷某系兖州市人,于2005年5月19日晚10时许,在兖州某练歌房,伙同其他同案犯共10余人将多名受害人打伤,其中2人重伤、5人轻伤、2人轻微伤,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谷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