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南京律师网成功案例 >> 文章正文
杨某诉王某离婚后变更抚养费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杨某诉王某离婚后变更抚养费案

    原、被告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40元,原告于200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在诉讼中,被告王某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与法院沟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费。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