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离婚后变更抚养费案
原、被告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40元,原告于200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在诉讼中,被告王某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与法院沟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