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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诉济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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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诉济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某小区住房一套,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称被告车库不合格,被告辩称因原告未付款,已解除合同。在诉讼中,原告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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