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现居美国)离婚案
原被告于2000年在济宁市市中区登记结婚,后,被告出国,现在美国工作。因双方感情不合,原告起诉离婚。该案系涉外案件,诉讼周期较长,在诉讼中,原告委托李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经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多次与被告协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美国境内的财产归被告、中国境内的财产归原告。该调解协议经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确认,法院依该协议的内容作出《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