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人抢劫、寻衅滋事、收购赃物案
该案案发时在当地影响很大,涉案人员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间任城区、市中区、兖州市等地实施抢劫加油站、金店多起,涉案金额高达九十七万余元,济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良律师作为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提出其系、未成年人、初犯、从犯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胡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胡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