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抢劫案
济宁高新区人李某于2005年3月22日伙同他人在汶上以租车为名,将受害人周某骗至兖州新兖镇实施抢劫,经鉴定该车价值33590元,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李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