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祈某在2007年3月18日15时许与朋友另一被告人张某共同驾乘一辆摩托车行至济宁市小南门西约200米处摔倒,与受害人发生争执,二被告人共同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将受害人右眼打伤,致其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构成七级伤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李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建议判处其缓刑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祈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