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吴某某诉兖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一审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某某在被告医院出生后,因医院接生人员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起诉前,原被告共同委托济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付主要责任。后双方均不服,向山东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以医院伪造病历为由中止鉴定程序。后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属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一级。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中院技术室于2007年8月17日出具因病历真伪仍未解决,不予委托的决定。
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省医学会不予医疗事故鉴定是因为被告涂改病历造成的,其不利后果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在本案中,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1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精神伤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713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