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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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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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