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金某系微山县人,于2009年6月驾驶一机动三轮在327国道某处将一行人撞伤,其发现该人已昏迷,为逃避赔偿责任,遂将该人扔至洸府河畔,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法院于2010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悔罪表现明显等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