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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死人案开庭 肇事男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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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死人案开庭 肇事男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12月10日上午10点多,阿峰像往常一样搭公交车上班,走到体育场路上的一个公交车站,他愣住了:一个中年人跪在地上,旁边躺着一个老太太,地上一大摊血。

  阿峰走上前,才弄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原来,中年人骑电动车把老太撞了。

  后来,老太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

  7月29日,杭州下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肇事男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中年人姓章,43岁,杭州人。

  老太姓曹,62岁。

  昨天下午2:30,被告人章某被带上法庭。

  庭上来了不少媒体,看到自己一下被好几台摄像机对准,章有点不好意思,笑了笑。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章被提起公诉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对犯罪事实,他全部承认。

  “你是怎么撞上老太的?”法官问。

  章某声音很低:那天我骑电动车,到体育场路公交车站附近位置,我是一直朝前看的,老太突然从公交车站里走出来,就是从站台上两幅广告牌中间的座位那里跨出来,走到非机动车道。我赶紧龙头朝右打,还是来不及了,撞上了老太……我没逃,马上停车看老太情况,还打了110和120。

  后来,老太因颅脑损伤死亡。

  “那你有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官问。

  “有,我付了曹老太的2.6万余元医药费,还付了1.7万块的丧葬费。”章某说,一共垫付了4.3万块。

  公诉人出示了交管部门的认定书:虽然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但章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老太负次要责任。

  公诉人认为,被告章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章某的辩护人朱律师说,章某在撞人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另外,他的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偶犯。

  朱律师认为,因章某不致危害社会,法庭能不能考虑判章某缓刑。

  “你最后有没有要说的?”审判快结束时,法官问章某。

  “没有。”沉默了好几秒钟,章某吐出两个字。

  此案将择日再判。

  昨天(7月29日),受害人的家属也到了法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没谈拢,法庭也将择日开庭审理。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张永睿检察官

  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只有机动车驾驶者才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而非机动车驾驶者是不会犯此罪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看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是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四是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可见只要交通参与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与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关。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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