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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取走他人卡内现金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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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取走他人卡内现金被定罪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在自动柜员机拾卡取款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经过开庭审理,28岁的黑龙江省农民李双龙被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李双龙交代,2007年12月13日14时30分许,他跟同事去北京站售票厅,在兴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内要取钱时,插入自己的卡时,插不进去,屏幕上显示“是否打印收条”,他意识到取款机内有卡,随即继续操作,显示出取款余额,他接着按取款一千元,机器吐出来一千元,利益的驱使下,他将失主张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人民币8000元分8次取走。李双龙被当场抓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庭审中,显得文质彬彬、老实厚道的李双龙认罪态度一直很诚恳,交代犯罪过程语言清楚、条理清晰,在最后陈述中,他首先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意,并且告诫后来人不要象他一样贪小便宜,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双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双龙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全部起获并已发还失主,对被告人李双龙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链接: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依《刑法》第196条规定,行为人使用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即是进行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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