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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伟、白文峰犯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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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03号

  原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伟,男,生于1990年3月18日。

  原审被告人白文峰,男,生于1991年9月19日。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伟、白文峰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5日17时许,杨清通过手机联络,让张进宝、范广寿以每人一百元钱的价码雇佣几个人,帮忙搅掉冯×在王家山煤矿3号单身楼住所开设的赌场。张进宝、范广寿依约纠集刘飞及白文峰、方伟、张亮(另案处理)等人,分乘张进宝、詹××、王××驾驶的三辆出租车赶到王家山煤矿。杨清安排刘飞带范广寿等人到其宿舍喝酒,自己与张进宝到冯×住所把何君平叫出。杨清、张进宝、何君平及中途遇见的刘飞到王家山煤矿2号单身楼南×宿舍就抢劫赌场进行了商量,杨清以事成后处理掉何君平欠冯×的三千元债务为条件,要求何做内应。何允诺前往冯×住所打探消息。杨清与张进宝、刘飞回到宿舍,杨清向其他人安排说,要把赌场上的现金、手机全都下掉。一会儿,何君平通过手机告知杨清开始赌博的消息,何便离开冯×住所。杨清遂带领张进宝、刘飞、范广寿、白文峰、方伟、张亮等人到3号楼上,杨清向他人指认了冯×住所后便离开。刘飞、白文峰、方伟、张亮等人踹开房门闯入室内,手持菜刀、铁锤、擀面杖、塑料盆等物对房内参赌人员进行殴打、威胁,逼迫参赌人员将现金、手机放入刘飞所持塑料袋内,共抢得现金3000余元,手机七部,临走时他们还拿走室内的数盒红塔山牌香烟和扑克牌。劫取财物后,杨清随同张进宝、刘飞、范广寿等人乘车返回长征,在平川区东路大水头“马老汉手抓羊肉馆”聚餐时,杨清、张进宝、刘飞、范广寿四人商量了分赃事宜。其中方伟、白文峰各分得手机一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冯×报案及陈述证实,2009年2月5日晚9时许,有七八个人撞进她的房子,手持菜刀等抢去在她房内玩赌博人的7部手机和现金的事实。

  2、被害人袁××、陈××、刘××、高××、路××、李××、郭××的证言均证实,2009年2月5日晚9时许,在冯×的宿舍玩赌博时,他们的手机和现金被抢的事实。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5日晚,在冯×宿舍玩赌博的袁××、陈××、刘××、高××、路××、李××、郭××的手机和现金均被抢的事实。

  4、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5日晚9时许,其听见隔壁冯×宿舍有打架的声音,出来看时,被守在冯×门口自称是警察的张进宝挡住。

  5、证人南×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5日晚8时许,杨清带了三个其不认识的人到他宿舍。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5日17时左右,其朋友张进宝打电话说拉几个人去王家山,一起走的有三辆车,后回到长征,在平川公安分局对面的“马老汉羊肉馆”,张进宝给了他150元车费。

  7、被告人方伟供述,2009年2月5日下午,其和张楠楠(音)、张亮、白文峰、“范子” (范广寿)、“黄毛” (张进宝)、“江江”等人在酒吧喝酒。期间,张楠楠对其说上趟王矿,凑个人数,不打人。他们遂分乘三辆车去王矿,到王矿后,刘飞领他们在一个姓杨的宿舍喝啤酒。当晚8时许,刘飞、张进宝及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叫他们下楼,来到一间宿舍门口,刘飞、张进宝说进去把值钱的东西下了。紧接着刘飞踹开宿舍门,其进去后见好几个人靠墙蹲着,张楠楠手持菜刀让那些人老实些,刘飞一手拿钢管,一手拿塑料袋装钱,其站在宿舍门口墙边,过了一会,张进宝叫他们下楼走,原坐出租车回长征。在“马老汉手抓羊肉馆”吃饭时,范广寿给其一部灰色摩托罗拉手机。抢钱的时候有刘飞、张进宝、白文峰、张亮、张楠楠、“江江”和其。

  8、被告人白文峰供述,2009年2月5日下午,其和范广寿、方伟、张亮等人在酒吧喝酒。期间,“黄毛” (张进宝)接了个电话,说王家山一个朋友有点事,让他们去“长”个精神,还说办完事给每人100元钱。后他们分乘三辆车去王家山,在杨清宿舍又开始喝酒。过了一会,杨清说走,并和张进宝领他们到一房间门口,不知谁踹开了房门,进去后不知怎么就打起来了,其见刘飞拿塑料袋让屋里的人把钱放进去。几分钟后张进宝在门口喊走。他们就乘原来的车回到长征。在“马老汉手抓羊肉馆”吃饭时,“范子”(范广寿)给其一部白色直板手机。进去抢钱的有刘飞、方伟、张亮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和其。当时张进宝站在门口。

  9、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貌。

  10、辨认笔录,被害人冯××、袁××、陈××、刘××、高××、路××、李××、郭××对2009年2月5日晚在冯×宿舍参与抢劫的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人王×辨认出在2009年2月5日乘车去王家山的有范广寿、白文峰、刘飞。同案犯张进宝、刘飞、范广寿对2009年2月5日晚参与抢劫的方伟、白文峰进行了辨认。

  11、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收条、破案报告等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方伟、白文峰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方伟、白文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文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白文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方伟上诉提出,一审对其量刑畸重,其是在不知情的的情况下被人骗去的,系从犯,亦未分赃。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经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方伟、白文峰抢劫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被告人方伟、白文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对上诉人方伟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抢劫,亦未分赃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彩 锋

  代理审判员 周 中 宁

  代理审判员 李 复 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强 科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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