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实践中,从贪污至案发前,一般都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贪污的数额可以产生一定的利息。
那么,计算贪污数额时,是否应当计算利息?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我国的司法解释,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