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某某镇某某村XX组;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为窃取财物至本市某某西路某某里XXX号,用随身携带的1把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家的门上挂锁后进入室内,翻找财物时,因听见门外有人走动的声音,即出门欲逃跑时,被邻居代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某、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为实施盗窃,用螺丝刀撬开门锁,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