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案件 >> 文章正文
(2010)普刑初字第74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某某镇某某村XX组;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为窃取财物至本市某某西路某某里XXX号,用随身携带的1把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家的门上挂锁后进入室内,翻找财物时,因听见门外有人走动的声音,即出门欲逃跑时,被邻居代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某、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为实施盗窃,用螺丝刀撬开门锁,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佳怡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