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受贿罪在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关于受贿罪的刑事辩护,我认为主要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问题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公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以后,利用其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收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据刑法修正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事先约定是上述情形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未经事先约定,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或者向原请托人索取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
二、犯罪行为问题
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受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以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财物。
(2)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要求有职务上直接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二)索取或者收受。
①、索取。索取即索贿,是指主动索要并收取。索取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以索贿论处。
②、收受。收受是指被动地收取。收受具有被动性,虽然是在请托人主动交付贿赂的情况下消极地接受,也是一种法定的受贿行为。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而且,无论这种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受贿罪的行为条件,取决于行为人是索取还是收受:具体如下:
①、索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索贿构成的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②、收受。收受财物构成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那么即使收受他人财物,也不应构成受贿罪。
三、犯罪客体问题
我国刑法目前将受贿罪犯罪客体仅限定为财物,包括金钱、物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并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是近年来法学界一直有将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将性贿赂入罪问题纳入审议范围,性贿赂能否入罪,值得关注,一旦性贿赂入罪,那么是否存在性贿赂行为以及性行为是否属于性贿赂,在受贿罪刑事辩护中,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论点。
四、犯罪数额问题
构成受贿罪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虽未达到该数额但情节较重。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指的是因行为人的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等。
根据受贿数额,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幅度一般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共同犯罪问题
受贿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共犯问题,主要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该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问题。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家庭成员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但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以上行为,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其共享的,则是知情不报,不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财产共有关系,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双方共同收受并占有请托人的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共犯。但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虽和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促使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贿赂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