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必须尊重其余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倘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害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成立即生效主义原则,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日即生效,因此,倘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侵害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是,鉴于此种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东行使处分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此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界定为可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受侵害的股东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之诉时,应一并提出由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于,权利受侵害的股东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之诉在其诉讼策略中往往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原告股东行使撤销权的主要动机在于优先购买权。至于购买价格,除非出让股东与购买股东另有约定外,应当以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有关购买价格个人意见:如果侵害股东同意权与否决权,则购买价格,由双方协商;如果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则购买价格以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
倘若多名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可由其协商确定各自个持股比例;无法协商确定的,可根据原告股东在其共同持股比例中的相对份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