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律师代理董某诉济宁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使用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李良律师代理原告董某诉济宁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使用纠纷一案一审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行为合法有效的观点,均被代理律师一一反驳。2010年8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行政判决书,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