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划船溺水身亡 北京玉渊潭公园管理处遭索赔100万
中国法院网讯 一青年在玉渊潭公园划船时不慎落水身亡,其父母将玉渊潭公园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玉渊潭公园管理处对其子之死承担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打捞等共计1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段先生、任女士诉称,二人系受害人小段(化名)的父母。2009年4月8日,小段到玉渊潭公园划船,其间不慎落水,船上同学即时拨打救援电话,但被告救生船数分钟后才赶到现场。因被告没有实施有效救援措施致使受害人没有及时被打捞出水并接受抢救。事后,二原告聘请了专业打捞队进行搜救未果。四天后,受害人尸体浮出水面。公安部门确认,受害人系溺水身亡。作为公园主管单位,被告未按规定给游船配备救生设备,且事发当天没有正常巡逻、事发后救生船亦未及时抵达现场有效施救,致使受害人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4 500元,丧葬费223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交通、住宿、打捞等合理费用3万元。
玉渊潭公园管理处辩称,管理处在公园醒目位置及船只上均张贴了安全公告,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事发后,管理处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打捞,但因受害人溺水沉没且事发地点水域面积较大导致搜救未果。事后管理处才从公安部门和媒体处得知受害人在划船过程中违反游船管理规定,与同船的女孩一起站立晃动船体致使落水,所以管理处并无过错,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故不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违反安全规定在船上站立并晃动船体致使落水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负有主要责任。而玉渊潭公园管理处作为游船的经营者,虽然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但其并未为游船配备救生设施,对游客溺水风险的规避欠缺考虑,故可以认定玉渊潭公园管理处在经营中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玉渊潭公园管理处赔偿段先生、任女士死亡赔偿金98900元,丧葬费4471.5元。
宣判后,北京市玉渊潭公园管理处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