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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木材理当处罚 林业局依法行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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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经营运输的木材与采伐证、运输证指定的树种不相符合被处罚,王福仕把林业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王福仕不服上诉。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3月12日14时许,王福仕从田阳县火车站运输一车木材往南宁市,途经该县城东大道时,被田阳县林业局拦截。经检查,王福仕所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共20.601立方米。但王福仕持有的广西区内木材运输证以及木材检尺码单所记载的树(材)种名为杂原木,因此,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涉嫌运输的木材树种与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不符合为由,对木材进行扣留登记保存。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扣留的木材价值为12669元。

  2010年4月29日,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运输的木材来源不合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没收了王福仕非法经营的铁坚杉原木20.601立方米,并处罚款12669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福仕不服,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田阳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木材运输,必须有合法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或者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有合法的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有合法的检尺码单以及合法的植物检疫证书。王福仕持有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检尺码单以及植物检疫证书上记载为杂木,但实际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维持田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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