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北京市市无业人员赵鹏,因琐事竟将他人杀害。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赵鹏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处以刑罚。
赵鹏因生活拮据,遂起意向其父索要钱财,并让与其相识的段某予以配合。2010年11月23日下午,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赵鹏的租住处,二人再次提起此事并欲共同实施。其间,赵鹏因段提出事成后分其1万元对段心存不满,遂起意杀人,并使用锤子、尖刀先后对段的颈、背部进行击打、扎刺,致段死亡。后赵鹏将段的尸体放入段的汽车内,运至北京市通州区一空地,将段的尸体及轿车焚毁。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鹏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焚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