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后,将原缴纳的出资出借给公司,公司却认为借款实际为股金。9月1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沈某借款和利息共计70.2687万元。
原告沈某诉称: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筹建兴办,其为发起人。2006年,其企业内部股东之间意见分歧,召开股东大会,原告退出,并将投资款转为公司借款。根据2006年2月1日股东大会,经结算,原告借给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44.68万元及利息8.2237万元。至今,被告共欠原告本息70.2687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息70.2687万元。
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公司设立发起人,系被告方的股东,其所称的借款实际为股金,借贷并未实际发生,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沈某虽发起设立公司时为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已在2006年2月通过股东大会,退出了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办理了股权转让及股东身份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原告沈某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已转由金某享有。原告沈某已非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沈某将其原缴纳的出资出借给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债务已到期,原告沈某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70.26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