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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跑操被撞倒骨折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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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新(化名)今年九岁,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学生,在课间操跑步期间被撞倒,后小新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骨骨折”,于是小新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小新之法定代理人诉称,2010年12月3日上午课间,小新在学校操场上锻练,在他哈腰系鞋带起身时被后面跑过来的同学撞倒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骨骨折。出院后,我们曾找学校要求索赔,却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学校辩称,2010年12月3日上午上课间操时,小新在跑步的过程中脱离队伍系鞋带,后摔倒。事情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了他的家长并送医院治疗,现在始终找不到撞小新的同学。治疗过程中,学校也多次到医院看望他,尽到了校方应尽的义务,校方认为整个事情是一个意外,学校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小新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新的伤进行鉴定,结论为:小新右肱骨外侧髁骨折致右肘关节运动功能障碍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新系在学校组织的课间操活动中被其他同学撞倒致伤,学校对此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故学校应当对小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现学校对小新的医疗费用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就残疾补偿金一节,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现小新构成十级伤残,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予支持,考虑到小新之父母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市,故具体数额法院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判定。至于小新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鉴于小新年纪尚小,此次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学校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小新所受伤害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判定。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新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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