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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突然前窜撞飞售票员 维修工失误赔偿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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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因维修工操作失误被突然窜出的车辆撞倒,当场昏迷。后被诊断为盆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张女士将维修工刘某及所属隆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7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获赔41万余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7年6月1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在850路公交车总站,被告隆源公司委托的被告刘某在维修原告服务的公交车空调时,因被告刘某的维修操作失误,致使车辆突然窜出,将步行路过的原告撞到库房门内,原告当场昏迷,被诊断为盆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委托修理汽车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进行车辆维修过程中,被告隆源公司的管理不善和被告刘某的操作失误是将原告撞伤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二者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刘某同意支付54494元。原告知道车辆有故障及潜在的风险,但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车辆发动时未及时避让,故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被告隆源公司辩称,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被告刘某雇佣的维修工在维修车辆空调过程中,操作失误所致,与该公司无关。公司与被告刘某之间不存在委托修理关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维修车辆时,因操作失误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故被告刘某应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某系受被告隆源公司的委托维修车辆,被告刘某及隆源公司对此均予以否认,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隆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张女士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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