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打架斗殴伤人案,判处被告人韦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李永刚有期徒刑七个月,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1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因原告付杰(1993年8月出生)向覃峰索要保护费500元,2010年11月18日凌晨2点,付杰及其朋友四人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白马街的巷道口被“海”以及海的朋友(另案处理)拦下,被告人李永刚随后跟到,“海”即叫付杰等人蹲下,并打电话给被告人韦勇(覃峰表哥),叫韦勇来辨认付杰,韦勇来到后,指认了付杰,并与“海”以及海的朋友用甘蔗击打和脚踢付杰,之后,韦勇等人强行将付杰拉上黑色小轿车到六圩镇肯研村附近,并对付杰拳打脚踢,打完之后,韦勇一伙人将付杰丢在六十米大道,逃离现场。付杰被随后赶到的朋友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1、头皮挫裂伤;2、面部及上下唇粘膜挫擦伤;3、右肩关节脱位;4、右第2、3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至2010年11月23日,共花去医药费2103.48元,出院医嘱:右肩关节继提吊固定三周。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医鉴定,付某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后,被告人李永刚的亲属与被害人付杰的代理人自愿和解,由李永刚的父亲代其赔偿付杰的各项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不再追究李永刚的民事责任,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李永刚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勇、李永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勇、李永刚庭审时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有过错,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