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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放进后备箱 被人尾随伺机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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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龚某系聋哑人,2011年9月8日15时许,龚某骑自行和经过启东市汇龙镇西郊大转盘处时见被害人樊某将钱包放进摩托车后备箱,顿生盗窃之歹念,决定尾随樊某伺机窃取钱包。龚某遂骑车尾随樊某至启东宾馆西侧弄堂停车场,乘樊进启东宾馆办事之际,掰开其摩托车后备箱,将钱包内11700元塞入裤袋,此时樊某正回停车场取车,樊某及宾馆保安当场将龚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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