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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劝出事端 划伤脸部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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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举杯共饮,乃是人生一大快事。但遗憾的是有些人往往几杯下肚,便控制不住自己而因此伤了和气的事却时有发生。11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3月2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李某伙同朱某等人在内乡县城某饭店二楼吃饭,期间王某来给李某等人劝酒,坐在正位的朱某经王某劝后,没喝。为此,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用酒杯将朱某左脸部划伤。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到内乡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朱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的经济损失。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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