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系微山县人,于2010年8月在济宁市高新区因生意纠纷将受害人王某砍成重伤,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良律师作为张某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