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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租饱私囊 返还房屋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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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某租赁原告某公司的房屋,到期后非但不按合同返还房屋,还私自将房屋转租给黄某某,将租赁费据为己有。广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黄某某返还房屋,被告李某某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经济损失。

  2008年11月份,原告将自有房屋租赁给被告李某某使用,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某交付了租金,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李某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某却打起了自己的小主意,没有按约向原告返还房屋,并向黄某某隐瞒了实情,于2010年1月份将该房屋转租给黄某某,并收取被告黄某某转租费20000元,该房屋由被告黄某某使用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某仍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李某某仍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被告黄某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涉案房屋现由被告黄某某实际使用,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负有返还原告房屋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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