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包白粉,虽以毒品的名义被买卖,但实际上它根本就是一包假冒毒品。那么,贩卖它的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近日,温岭法院判的一个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法院查明,云南人杨永良事先向别人购买了一包毒品想转手贩卖赚点钱。2008年12月16日中午,杨永良找到了买主朱贤军,双方通过电话联系约好交易事宜后,来到温岭市松门镇一家酒店边,杨永良将一小包白色粉末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朱贤军。交易结束时,获知消息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杨永良,并扣押了这包白色粉末。经鉴定,这包粉末净重0.9101克,没有检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成分,是一包假冒的毒品。
法院认为,杨永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进行毒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所交易的白色粉末未检出毒品成分,是假冒毒品,属犯罪未遂,遂以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杨永良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杨永良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至于“毒品”不是真的,不是他的意志可以左右,故属于犯罪未遂,但罪名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