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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壮色胆强奸伤害精神病妇女 一村民领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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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村民韦某,酒后看见过路的精神病妇女唐某,酒壮色胆对其实施强奸,并造成对方受轻伤的后果。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韦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韦某40多岁,只有小学文化。2010年9月13日15时许,因天下大雨,韦某所打工的砖厂停工,韦某百无聊赖,便独自坐在其居住的砖厂瓦房前喝酒解闷。期间,韦某看见一个蓬头垢面、精神不正常的中年妇女唐某路过,韦某寂寞难耐,酒壮色胆,便产生奸淫该妇女的邪念。随后,韦某趁四周无人,上前强行将唐某拉进自己的小屋里,将其推倒在床铺上,企图奸污唐某,在强奸过程中,由于唐某手脚不停地激烈反抗,唐某恼羞成怒,残忍地对唐某实施伤害,致使其身体受伤,后将唐某轰出门外,不再理会。

  2010年9月16日,韦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韦某强奸后为发泄不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同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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