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首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范东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文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人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东东(男,19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伙同被告人文超(男,19岁,四川省江油市人)在暂住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东三街米兰公寓607室,利用计算机上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网站(服务器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在网站源文件上植入“黑链代码”),对网站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东东伙同被告人文超在暂住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东三街米兰公寓607室,利用计算机上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侵入长沙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质量监督总站、抚顺政务公开网、佛山市高明区档案局、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繁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楚雄州人大常委会等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添加黑链代码,对上述网站的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二被告人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范东东、文超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在案。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东东、文超法制观念淡薄,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多次利用后门程序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东东起意并组织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文超在范东东的安排下实施犯罪行为,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帮助退缴大部分赃款,故本院对被告人范东东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文超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朝阳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范东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文超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范东东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文超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