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与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辨析
1.一般意义而言,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过失、故意
2.具体而言,
第一,首先看交通肇事逃逸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无所谓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
第二,注意过失向故意转化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三,从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案件中,要看逃逸行为是否违反了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作为义务。关于这一点,应结合肇事者的具体客观表现综合分析认定,肇事者逃逸时是否能够完全预见到被害人必然得不到救助,客观上排除他人救助的情形。
第四,刑法谦抑性原则。应限于上述属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遗弃”之情形。
《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