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同业竞争,竟用擀面杖打伤对手。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由被告人朱某某与其丈夫韦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2010年7月2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其丈夫韦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原军分区门口卖早餐时,与同是做早餐生意的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张某某回家将发生的事情告知了其丈夫赵某某,张、赵夫妇回到现场后与朱、韦夫妇再次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朱某某手持擀面杖击打赵某某头部致其轻伤。在打斗中,张某某的右肘部软组织裂伤以及多处软组织受伤。2011年4月22日,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张、赵夫妇在诉讼过程中以要求朱、韦夫妇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朱、韦夫妇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对赵、张夫妇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此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