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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好莫劝酒 劝酒过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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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席间劝酒过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2月1日,王欢(化名)和赵乐(化名)久别重逢,把酒言欢。在酒桌上,王欢虽不胜酒力,但在赵乐不依不挠频频劝酒的情况下,难以推脱,持续饮酒。不料酒席过后,王欢因饮酒过度,造成酒精中毒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元。出院后王欢要求赵乐承担医疗费,而赵乐认为自己是觉得和原告关系好才劝其饮酒,而且自己主观也不想原告受伤,所以拒绝赔偿,无奈王欢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赵乐没有想要造成原告王欢受损的主观过错,而王欢在饮酒时虽自知酒量有限,但是在盛情之下勉为其难,因此其也无过错。在当事人皆无过错时,应本着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王欢和赵乐均应负一定责任,故判决王欢和赵乐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即赵乐承担王欢的医疗费480元,王欢自行承担其余的540元。

  法官寄语: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热情又爱劝酒的朋友,感情表达到就好,喝多喝少莫多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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