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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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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阎某是原告佛山某减速机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但被告不在原告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因原告公司属转制企业,遗留问题颇多,引起股东间纠纷。2007年1月,被告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十多人到原告公司闹事,强行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当日,被告于原告公司大门口张贴有其亲笔签名的通知,凡公司一切事情须经被告同意,需要盖章的直接找被告。同年3月,被告再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原告公司抢走了公司总经理用车的车钥匙一套。原告经请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代理情况及意见:本律师代理原告公司参与本案诉讼,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1、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大股东,其行使的是股东权益,本案属股东间纠纷,被告不构成侵权;2、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大股东,即使其侵害了公司的权益,公司起诉大股东也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3、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车钥匙不在被告处,而是存放于另一股东处;4、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拿走了印章及钥匙。

  审判情况及判决结果:本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侵权;原告起诉被告无需经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被告应返还拿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重新刻章的费用、公告费用、汽车换锁费用等)。

  本案启发:任何股东行使股东权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侵害公司财产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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