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下旬,原告对律师称:2005年12月,原告与被告李某、王某共三人投资成立一家加工厂,原告投资3万元、李某投资6万元、王某投资9万元。后因难以合作,于是在2007年5月,原告与两被告签了一份退股清单,清单上写明退股金为9万元。随后原告领取了9万元。之后,原告不再参与加工厂的经营生产,加工厂由两被告经营。到2007年10月,原告在加工厂门口无意中拾得一张加工厂的银行进帐单,上面写明该加工厂在 2007年4月28日进帐93,526元,而两被告给原告的2007年4月份的对帐单上列明的收入只有61,741.3元。由此,原告知道两被告严重欺瞒了自己。之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重新查帐及增加分红,但两被告以原告已经退股并且已经结清账为由拒绝原告。原告认为:之前签名的退股清单不能说是自己的退股协议,因为虽然自己签了名,但“张XX退股清单”中的“张XX”是两被告在自己签名后加上去的,该退股清单也可以说是原告同意李某或王某退股。经本律师询问原告后得知:原告已将合伙协议交回给两被告;退股清单只有一张,在两被告手上;另外,三人共同投资的加工厂领取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只写有李某一个人的姓名。
律师认为:退股清单的问题不大。本案的关键在于:(略)
经律师采取措施,原告取得了本案关键性的证据。措施为:(略)关键性证据为:(略)
在未收到起诉状之前,被告盛气凌人地对原告说:“ 你去请律师好了,我这边稿早就起好了,随时奉陪你。你没什么意思在这个世界活!”在收到起诉状,看到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之后,在压力面前,两被告在2008年2月初同意与原告在未开庭之前和解,最终同意再支付原告6万元。原告满意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