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法院审明,2003年7月7日,清城区北门街“倾城摩尔”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汽车司机何杰飞死亡。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安监局派员调查后,认为工地承包商金誉公司未在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金誉公司2万元。金誉公司不服向清远市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被驳回。于是向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清城区安监局,但该院维持了其行政处罚决定,金誉公司不得不上诉市中院,并提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是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在先,逾期未改正,才能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证明是附条件的行政处罚,本案被告未责令在先,就不能直接处罚,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观点,撤销了原判和清城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