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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饮酒还乘坐 赔了性命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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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顺义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崔某明知司机饮酒还乘坐其车,结果自己既丢了性命,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7月6日下午,赵某酒后驾驶朋友李某的轿车和崔某外出,后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崔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公安局鉴定,张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由于在赔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崔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该车车主李某共同赔偿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仍乘坐,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赵某支付4万5千余元赔偿金。李某是该事故车的所有人,在赵某暂时无力赔偿时应承担垫付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乘车人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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