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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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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四川广安人,住四川省广安区方坪乡朝阳村8组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申诉人: 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华蓥市进站路20号, 邮编:638600

  法定代表人:xxxx 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784元,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27600元,鉴定及检查费300元,续医费7000元,合计人民币100364元。

  二、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7年3月5日,申诉人经同村人杜平介绍,在被申诉人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承建的北京送变电公司汉治平至平安城(河北省境内康保县土城子)的铁塔线路工程上从事修建铁塔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300元/月,每月5号发工资。2007年6月15日下午1时许,班长曾进艳急冲冲的吹申诉人上铁塔干活,由于刚吃过午饭,还没有休息,申诉人就按班长的指令上铁塔了,快爬到铁塔30米处时,由于脚滑,跌了下来,导致了申诉人的左腿骨折,当时申请人疼痛难忍,同时有周孔双、贺凯、吴邓、谢玉明等许多名工地上的工人在场看见了的。后班长曾进艳叫了一辆车来把申诉人到的张北县人民医院进行诊断,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中段骨折;2、左胫骨中段骨折;3、左腓骨中段骨折。其入院的手续费等都是被申诉人交纳的。申诉人于2007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42天,其医疗费由被申诉人支付的(其医药发票、出院证明、处方等均在被申诉人处)。出院后在金水村和采育镇修养三个月左右,于2007年10月14日回广安。由于骨内的钢针还没取出,不时的去检查和买药,现申诉人一直在家休养,无法从事劳动,无生活来源。申诉人多次找被申诉人协商,都被被申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申诉人于2008年5月8日向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5月21日以张劳社伤险认决字〔2008〕858号认定申诉人的受伤性质为工伤。之后申诉人的伤残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7月17日以(工伤)张劳鉴(初)字〔2008〕345号鉴定为捌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诉人特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向你会提出申诉,请你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支持申诉人之前列请求,并依法作出裁决。

  此 致

  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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