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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还续保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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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为女儿投保两份人身保险后,当第三次要求续保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承保。双方由此成讼。日前,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前提是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保险公司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判断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无恶意拒保,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沈某于2003年1月为女儿思思(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合同期一年,两份保险的第七条同时约定了相同的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后沈某于2004年1月和2005年1月两次续保该两份保险。在第二次续保后,被保险人思思于2005年6月30日因肺炎住院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肺炎、粒细胞减少症。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于同年8月对思思的住院费用给予了理赔。今年1月3日,两份保险期满,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思思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沈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为思思承保上述险种并保证续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两份险种的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显示,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被告的审核同意。被告基于被保险人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不予承保,且向原告出具了拒保通知单,被告抗辩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依其掌握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来源可靠,并无恶意拒保。故原告以被保险人两次化验未见异常为由要求被告承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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