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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小松与被上诉人株洲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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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区XXXX村X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苗中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公司副总经理,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 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盛翱翔,男,XXXX年X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X公司股东,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吴小松因与被上诉人株洲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以“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小松于二OO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小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小松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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