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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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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免赔率条款效力,诉讼费、鉴定费分担

  审判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 一、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代理人:汪光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中银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7日,被告黄某驾车行驶至安庆市S332线,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客车上乘坐人原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一大队认定,被告黄某与被告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诉求四被告共同承担损失127037元及案件诉讼费。

  四、 庭审:我方主张:1、原告诉求相关标准过高..........;2、已向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元商业险,不再承担责任;3、我方已先行支付9600元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辩称:1、诉求过高;2、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黄某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扣除10%的免赔率。被告王某:......被告中银:....... 。

  辩论:我方:鉴定费是属保险范围,诉讼费依法由败诉方承担;10%的免赔率因被告人保没有向投保人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标示或明确说明,未尽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保:保单中有重要提示部分,免责部分在重要提示中有明确说明,我方已尽到告知义务。庭审结果:该免赔率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鉴定费属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属保险范围。

  五、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保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6900元,在商业险赔偿3748元。二、被告中银在道路客运人责任险内赔偿原告3748元。三、原告领取上述赔偿后,立即返还被告黄某96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840元,被告人保负担2790元,被告中银负担50元。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

  应该说,我方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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