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解释:
1、在合同中就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双方在合同中未就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的,购房人催告开发商交房,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即给开发商三个月时间交房,满三个月后你就可以登门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了,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你可以起诉法院,法院应当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在一年内行使。
2、如购房人没有催告,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商未能交房的,购房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逾期超过一年,就再也不能依据这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