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地方规定 >> 文章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7)》发布的2016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181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1800元以下(含218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办理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