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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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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 39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水平和客观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开展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具体要求

    1、各基层法院认为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客观条件和需要的,可以对上述案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各中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的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三庭。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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