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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十多年前(2008年)和当时的律所主任一块辩护的案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按当时的金额,受贿如果构成,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一审判决不构成受贿,仅以私分国有资产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这是我在收到抗诉书后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后公诉机关撤回抗诉。
当时我刚执业两年,现在看这个辩护词还是很青涩的,不过,刚执业不久,第一次代理受贿案,就能辩护成功,还是很值得纪念的。
在这里,也要再次感谢主任的信任、精心指点和悉心教导,师恩永难忘,马上就要过年了,恭祝您老人家健康长寿,阖家幸福!
时隔十几年,近期有幸又与李主任配合一个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子,我坚信,这次也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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