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纠纷 >> 文章正文
伪造签名转走股权、怠于清算担连带责任:股东责任两起案例解析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公司治理中,股东身份真实性与清算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债权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近期两起案例揭示了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是伪造签名转走股权。据公开报道,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于2026年9月9日开庭审理刘克才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刘克才主张,他人通过伪造其签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临沂农商银行股权及金建华公司股权非法转让。经鉴定,相关文件中签名字迹均非本人书写,此前农商银行股权案以调解结案并赔付33万元。代理律师指出,我国公司法及登记制度从未限制夫妻同属一家公司股东;基于伪造文件形成的股权转让,法院有权审查并确认股权真实归属。更关键的是,金建华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前提是明确股东身份与股权结构,若以虚假股权结构分配剩余财产,将侵害真实股东权益并可能引发国家赔偿风险。

二是怠于清算承担连带责任。2026年9月21日,江苏常州新北区法院裁定受理常州市皓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6)苏0411破68号),并向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股东发出通知,指出其作为清算义务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账册、合同等资料;怠于履行致使无法完整清算的,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通知援引《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法律要点:股东资格以真实出资与合法登记为基础,伪造签名转让股权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应属无效,真实权利人可诉请确认股权归属。关于公司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类似地,福建南靖县法院2026年9月30日指定管理人受理南靖秀雪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6)闽0627破17号),同样向股东发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的通知,并明确拒不移交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案共同说明:破产与强制清算中,股东交账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

实务提示:股东应妥善保管出资凭证、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发现名下股权被非法变更立即报案并提起确权之诉;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义务人须及时组成清算组、移交账册资料,切忌一关了之。对债权人而言,遇债务人恶意注销或清算不能,可依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维护债权实现。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