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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货款不发货、欠款逾期不付:买卖合同纠纷的两类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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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最常用的交易形式,但付了款不发货、欠了款不付钱两类纠纷高发。近期多地法院案例提供了清晰的风险提示。

一是付了货款不发货。据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2026年10月8日消息,吴某从事纸品采购,2026年7月与赖某洽谈纸品合作并支付货款252000元,赖某一直未发货。吴某将赖某及业务员、收款人诉至法院。城郊法庭厘清事实后多次释法,2026年9月6日赖某返还全部货款,9月7日吴某撤诉。法官提示,钱货两清前应固定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发现对方无履行意愿及时止损。

二是欠款逾期不付。陕西汉中汉台区法院鑫源法庭2026年9月30日单日调结四起买卖合同纠纷,均因买方资金周转未依约分期付款,标的共170万余元,双方就逾期责任、尾款、违约损失各执一词。法官在依法厘清违约责任基础上,兼顾企业经营实际,引导重新约定分期方案,实现互利共赢。另据公开限高信息,贵州西秀区法院因被执行人未支付货款401196.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付),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法律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第五百八十五条兼顾补偿与惩罚,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约定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

还需注意检验与异议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检验并通知瑕疵;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这意味着买方不能以长期未验收对抗付款,卖方也不能以未提异议掩盖货不对板,双方均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防范建议:缔约时明确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检验标准与违约责任;大额交易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并约定管辖与送达;付款采用可留痕方式,保留凭证;发现对方经营异常及时主张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对卖方而言,交货与验收环节应形成签收记录;对买方而言,验收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避免怠于验收被认定付款条件成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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